公司为照顾员工退休生活,促进劳资关系及增进工作效率,依法成立劳工退休准备金监督委员会,由该委员会监督本基金之储存与动支情形,依规定按每月薪资总额4%提列退休准备金,专户储存於台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。自民国94年7月1日起依法实施劳工退休新制,适用新制之员工,按个人月提缴工资提缴6%退休金,储存於劳保局设立之劳工退休金个人专户,112年度本公司合计提拨退休金金额为新台币1,369万元。
自请退休:工作15年以上年满55岁者丶工作25年以上者或工作10年以上年满60岁者。
强制退休:年满65岁者或心神丧失或身体残废不堪胜任职务者,公司得强制其退休。
旧制:按服务年资每满一年给与两个基数。超过15年之服务年资,每满一年给与一个基数,最高以四十五个基数为限。未满半年者以半年计,满半年者以一年计。凡强制退休之劳工,如其心神丧失或身体残废系因执行职务所致者,则其退休金基数依前款规定加给百分之二十。
新制:民国九十四年七月以後选择新制者,改制以前年资以旧制度计算,改制後年资以新制度计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