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員工退休制度與其實施情形

公司為照顧員工退休生活,促進勞資關係及增進工作效率,依法成立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,由該委員會監督本基金之儲存與動支情形,依規定按每月薪資總額4%提列退休準備金,專戶儲存於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。自民國94年7月1日起依法實施勞工退休新制,適用新制之員工,按個人月提繳工資提繳6%退休金,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,112年度本公司合計提撥退休金金額為新台幣1,369萬元。


同仁退休分為自願退休及強制退休兩種

自請退休: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者、工作25年以上者或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者。

強制退休:年滿65歲者或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職務者,公司得強制其退休。


年資計算:自到職日起算,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應予扣除


退休金給付標準:

舊制:按服務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。超過15年之服務年資,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,最高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。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,滿半年者以一年計。凡強制退休之勞工,如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,則其退休金基數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。

新制: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以後選擇新制者,改制以前年資以舊制度計算,改制後年資以新制度計算。